114年度南簡補字第44號
原 告 鍾秋貴
上列原告與
被告郭龍德、林敬芸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,0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,700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
上開裁判費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盧亨龍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