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南簡補字第458號
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鄭世彬
上列原告與
被告許家慶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65,36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4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羅蕙玲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