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南簡補字第464號
原 告 丞邦快捷有限公司
林鼎越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姜子琨等人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991,8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,9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王參和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