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南簡補字第468號
原 告 金勝輪汽車拖吊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與
被告黃永和、漢程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75,563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(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3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5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俞亦軒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