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南簡補字第470號
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被 告 吳文鋒
訴訟代理人 吳健福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10,757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760元,原告僅繳納1,500元,尚需補繳26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蔡岳洲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