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南簡補字第48號
原 告 洪美玉
被 告 陳素卿
張明耀
楊嘉麟
上列原告與
被告陳素卿等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經查原告起訴主張其所有之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地號(重測前地號為:歸仁北段628-31地號)與被告所有如附表所示各筆土地之界址有爭議,而原告主張有爭議之土地面積為2.88平方公尺,有原告提出之臺南市政府
不動產糾紛調處紀錄表在卷
可參(見南簡補卷第33頁),因此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2,496元【計算式:2.88平方公尺×21,700元(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/平方公尺)=62,496元】,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蔡岳洲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附具
繕本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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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 重測前地號:歸仁北段628-4地號 | |
|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 重測前地號:歸仁北段628-26地號 | |
|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 重測前地號:歸仁北段628-28地號 | |
|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 重測前地號:歸仁北段628-22地號 | |
|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 重測前地號:歸仁北段628-23地號 |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