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南簡補字第516號
原 告 施淑美
被 告 鋆山營造有限公司
兼 上一 人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;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、2項、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。查
本件原告起訴請求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25萬元,及自訴狀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
暨返還建築設計圖。其中關於返還建築設計圖部分,既
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,自屬財產權而起訴,衡以原告所提出建築設計費合約書,含各項建築設計圖說之總設計費為20萬元(見本院卷第12頁),則原告請求被告交付建築設計圖之交易價額,應以該20萬元定之,而屬合理。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5萬元本息部分,因與請求返還建築設計圖部分並無競合或選擇之關係,且訴訟目的亦非一致,非屬有從屬關係之附帶請求,其訴訟標的金額應與返還建築設計圖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合併計算。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5萬元(計算式:25萬元本息+返還建築設計圖價額20萬元=45萬元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,0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劉秀君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5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