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南簡補字第518號
原 告 楊正浩
上列原告與
被告青騰系統櫃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
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491,857元【計算式如附表】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,7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王參和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