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南簡補字第537號
原 告 遠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
被 告 傅瑮瑮
丘大平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
裁判費新臺幣12,810元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
按債權人代位
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,代位權僅為
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,
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;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(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裁定
參照)。於分割遺產之訴,其訴訟標的價額及
上訴利益額,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,按原告所占
應繼分比例定之(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80號裁定參照)。另土地如無實際交易價額者,
非不得以政府機關逐年檢討調整之公告現值為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(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409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)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原告代位傅蘭章起訴請求分割傅蘭章與
被告二人因
繼承被
繼承人林月英而取得之如附表所示之遺產,依原告主張之傅蘭章應繼分比例計算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960,219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,8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
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䊹伊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 元,如對本裁定關
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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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| | | 土地面積15,091.75㎡×公告土地現值41,400元/㎡×100000分之350×3分之1=728,932元 |
|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○號建物(門牌號碼臺南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4樓之3) | | | 房屋課稅現值619,800元×1分之1×3分之1=206,600元 |
|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赤崁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23,344元 | | | |
| 中華郵政公司太平永豐路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50,718元 | |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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