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南簡補字第55號
原 告 ESGUERRA ALADIN GONZALES(阿倫)
RAVANES CATHERINE KEH(凱西)
共 同
被 告 李皇龍即龍燕車業
上列原告與
被告李皇龍即龍燕車業間請求車輛
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8,500元,應繳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
上開裁判費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李姝蒓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