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南簡補字第559號
原 告 村川愛莉
上列二人共同
被 告 陳守春
騰荅環保有限公司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洪儷軒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,632,75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,688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(臺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補繳
上開裁判費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洪碧雀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