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南簡補字第57號
原 告 魏閤辰
黃憶庭律師
被 告 林哲輝
一、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
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
損害賠償、
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。民事訴訟法第77-2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拆屋還地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155,845元【計算式:975,845元(返還土地部分:58.086×16,800)+18萬元(起訴前相當於租金之
不當得利】,至於原告請求
被告給付起訴後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,係屬附帶請求,依民事訴訟法第77-2第2項規定,不併算其價額,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,07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洪碧雀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附
繕本)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