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南簡補字第69號
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鄭安雄
上列原告與
被告尹寶企業有限公司、李君華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36,233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4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如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羅蕙玲
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