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南簡補字第71號
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當事人間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87,07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1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
上開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