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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14 年度南訴聲字第 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4 年 09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南訴聲字第2號
聲  請  人  鄭素珍  
            鄭文霖  
            鄭素珠  
            鄭素琴  
            鄭坤誠(原名鄭文洲)

相  對  人  成奕建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杜金城  
相  對  人  杜淑芬  
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界址事件(本院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字第1931號),聲請人聲請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,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、設定、喪失或變更,依法應登記者,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,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,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定有明文。而觀前開民事訴訟法第254條之修正理由可知,修正前該條第5項規定旨在藉由將訴訟繫屬事實予以登記之公示方法,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,俾阻卻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,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,訴訟標的宜限於基於物權關係者,以免過度影響被告及第三人之權益。準此,法院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,自以原告之訴訟標的係基於物權關係,且其權利之取得、設定、喪失或變更,依法應登記者為限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鄭素珍等與相對人成奕建設有限公司等間確認界址事件,現由本院審理在案,該訴訟確認界址之土地即相對人成奕建設有限公司所有坐落臺南市○區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坐落之同段5749建號建物(下合稱系爭土地建物)已有出售之舉,為使第三人知悉系爭訴訟情形,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,請求准許就系爭土地建物,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等語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界址事件,現由本院以113年度南簡字第1931號審理中,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案卷宗,核閱屬實。本案既係請求確認界址之訴,係基於確認之訴法律關係,顯本於物權關係而請求,並未涉及物權關係之登記及變動,自不生第三人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之情形,亦不致因不知訴訟繫屬之事實而受有不測損害之情事,尚難認有將訴訟繫屬事實予以登記之必要。從而,聲請人本件聲請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,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之要件未合,應予駁回。  
四、綜上所述,聲請人聲請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,屬無據,應予駁回,爰裁定如主文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臺南簡易庭 法 官  姚亞儒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幸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