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南訴聲字第2號
聲 請 人 鄭素珍
鄭文霖
鄭素珠
鄭素琴
鄭坤誠(原名鄭文洲)
相 對 人 成奕建設有限公司
相 對 人 杜淑芬
上列
當事人間確認界址事件(本院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字第1931號),
聲請人聲請為
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,本院裁定如下: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,且其權利或
標的物之取得、設定、喪失或變更,依法應登記者,於事實審
言詞辯論終結前,原告得聲請
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,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定有明文。而觀前開民事訴訟法第254條之修正理由可知,修正前該條第5項規定旨在藉由將訴訟繫屬事實
予以登記之公示方法,使
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,俾阻卻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,及避免
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,訴訟標的宜限於基於物權關係者,以免過度影響
被告及第三人之權益。準此,法院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,自以
原告之訴訟標的係基於物權關係,且其權利之取得、設定、喪失或變更,依法應登記者為限。
二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鄭素珍等與
相對人成奕建設有限公司等間確認界址事件,現由本院審理在案,該訴訟確認界址之土地即相對人成奕建設有限公司所有坐落臺南市○區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坐落之同段5749建號建物(下合稱
系爭土地建物)已有出售之舉,為使第三人知悉系爭訴訟情形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,請求准許就系爭土地建物,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等語。
三、
經查,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界址事件,現由本院以113年度南簡字第1931號審理中,業經本院
依職權調閱
本案卷宗,核閱屬實。
惟本案既係請求確認界址之訴,係基於
確認之訴法律關係,顯
非本於物權關係而請求,並未涉及物權關係之登記及變動,自不生第三人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之情形,亦不致因不知訴訟繫屬之事實而受有不測損害之情事,尚
難認有將訴訟繫屬事實予以登記之必要。從而,聲請人
本件聲請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,
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之要件未合,應予駁回。
四、
綜上所述,聲請人聲請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,
洵屬無據,應予駁回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姚亞儒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