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南調簡補字第1號
原 告 殷仲堂
被 告 翟垣皓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80,0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,5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
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
上開裁判費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蘇正賢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