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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15 年度南保險小字第 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5 年 05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保險金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南保險小字第3號
原      告  蔣東翰  
被      告 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  孟嘉仁  
訴訟代理人  林韋甫律師
            葉張基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本件再開辯論。
  理  由
一、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前於民國115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,因尚有調查之必要,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所示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5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    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姝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5   月  19  日
                  書記官 張鈞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