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南保險小字第5號
原 告 侯季言
被 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林韋甫律師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
上開規定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規定,並
適用於
小額訴訟程序。
二、查
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,此項裁定已於同年2月3日及同年月13日合法送達原告,有本院送達證書2件在卷
可稽,
惟原告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其裁判費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林雯娟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表明抗
告理由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 元。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抗告,
非以其違背
法令之理由,不
得為之。且
抗告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
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
實者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