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南保險簡字第7號
原 告 黃月琴
上列原告與
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足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73,509元【計算式:本金452,437元+起訴前之利息21,072元(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】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,440元,扣除前繳裁判費6,180元外,尚應補繳2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陳永佳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