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南保險簡補字第1號
原 告 楊淑如
被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與
被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79,315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,5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劉佳龍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
附表:
(時間:民國;幣別:新臺幣,元以下四捨五入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