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南保險簡補字第3號
原 告 王俊鴻
被 告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
損害賠償、
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,亦即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部分應併算其價額。查原告於民國115年4月13日起訴請求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153,000元,及自113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。則依
上開規定,
本件原告請求金額併計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4月12日止之利息,其
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(下同)18萬1,630元(計算式如附表所示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6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許嘉容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併受
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
附表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