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南勞小字第18號
原 告 郭怡綪
上列原告與
被告鉅富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未達新臺幣(下同)1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李姝蒓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