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南勞小補字第1號
原 告 王成發
上列原告與
被告明勝創精密刀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按因確認
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
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
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,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76,525元(含業績獎金30,057元、未休特別休假工資10,500元、例假日出勤加班費11,786元、交通工具零件費用與油資及交通票費用24,182元)及自
起訴狀繕本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是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6,525元(請求起訴後
遲延利息部分不併算其價額),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
惟原告請求業績獎金30,057元、未休特別休假工資10,500元、例假日出勤加班費11,786元部分(合計52,343元,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),
核屬因給付工資、退休金及
資遣費涉訟,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,000元(計算式:1,500元×2/3=1,000元)。是原告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00元(計算式:1,500元-1,000元=500元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
上開裁判費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張玉萱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