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南勞小補字第13號
原 告 周芷瑄
上列原告與
被告台安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薪資及
資遣費共新臺幣(下同)36,604元,是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6,604元,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
惟因確認
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
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
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,為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所明文。故扣除其暫免徵收之3分之2,原告應先繳納裁判費500元【計算式:1,500元×(1-2/3)=500元】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
上開裁判費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李姝蒓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