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南勞簡字第32號
原 告 邱麗華
上列原告與
被告美帥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美帥化學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15年度司促字第5702號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82,082元,原應徵收第一審
裁判費2,670元,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,因確認
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
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
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,故暫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890元【計算式:2,670元1/3≒890元】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3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田玉芬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