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南勞簡字第41號
原 告 周信淵
被 告 台灣國際航電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按因確認
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
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
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,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
本件原告起訴請求:
被告應給付新臺幣(下同)211,257元(加班費、起訴前之利息),故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211,257元。依
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,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,020元(訴訟標的金額為211,257元,原應徵裁判費3,060元,暫免徵收2/3即1,020元)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洪碧雀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