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15 年度南勞簡字第 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5 年 02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資差額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南勞簡字第8號
原      告  徐百慧  

被      告  八大家營造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  吳宗憲  
訴訟代理人  賴思璇  
            楊婷雅  
       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差額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原告之訴駁回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上開規定,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,並用於簡易訴訟程序
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8日當庭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,756元,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其裁判費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2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官 林雯娟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2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朱烈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