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3號
原 告 哈阿里
上列原告與
被告法蘭西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職業災害醫療補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醫療費新臺幣(下同)合計303,239元(含醫療費2,739元、不能工作
期間工資29,500元、
精神慰撫金25萬元、
資遣費21,000元),及自起訴日起至清償日止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,230元(請求起訴後
遲延利息部分不併算其價額),
惟其中請求賠償醫療費、不能工作期間之工資、精神慰撫金部分(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82,239元及法定遲延利息部分),業經本院115年度南救字第20號民事裁定准予
訴訟救助,扣除此部分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3,970元後,尚應繳納260元(4,230-3,970元=260元),惟此屬未獲准訴訟救助之
資遣費請求之裁判費,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,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之3分之2即173元(260元×2/3=173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則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87元(260元-173元=87元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
上開裁判費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張玉萱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