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南勞簡補字第2號
原 告 吳煜熙(Yuxi)
上列原告與
被告聰明媽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次按因確認
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
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
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,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原告之第1項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305,610元(含工資42,002元、加班費58,253元、預告工資及
資遣費25,008元、失業給付182,160元),及自
起訴狀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;第2項聲明為被告應提繳16,866元至原告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;以上合計
訴訟標的價額為322,476元(計算式:305,610+16,866=322,476),原應徵收裁判費4,490元。然查,第1項聲明中除失業給付182,160元外,其餘123,450元部分係屬請求工資、加班費、資遣費,及第2項聲明係請求退休金,依
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,是上開140,316元部分(計算式:123,450+16,866=140,316),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150元,應暫免徵收3分之2即1,434元,故
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056元(計算式:4,490-1,434=3,056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參和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