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南勞簡補字第21號
原 告 謝坤成
上列原告與
被告聯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0,000元,原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,150元。
惟因確認
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
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
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,為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所明文。故扣除其暫免徵收之3分之2,原告應先繳納裁判費716元【計算式:2,150元×(1-2/3)=716元】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
上開裁判費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洪碧雀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