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南司小調字第835號
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相 對 人 邱俊霖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,由
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
相對人住所為花蓮縣花蓮市,有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
可按,依
前揭規定,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。
兩造間既無
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,茲
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
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