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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15 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 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5 年 03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消債條例前置調解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1號
聲  請  人  高儷心  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115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1號消債條例前置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聲請駁回
  理  由
一、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,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,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,或向其住、居所地之法院或鄉、鎮、市、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;債務人依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,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、第153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債務人依本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,不合程式或不被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復為同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之2所明定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向本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前置調解,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,經本院於115年1月27日發函命聲請人應於文到10日內補正,此項通知已於115年1月29日送達聲請人,然聲請人逾期今仍未補正,有送達證書、本院收費處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。依前開規定,聲請人之聲請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,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 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臺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  潘淑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