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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15 年度南司簡調字第 81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5 年 06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南司簡調字第815號
聲  請  人 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  陳佳文  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世傑、林世俊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聲請調解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、當事人之狀況或其
 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
  者,或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,
 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、第6款
  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林世傑向聲請人申辦信用卡,尚積欠新臺幣221,336元及利息等,相對人林世傑所有坐落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○000地號土地之不動產,設定普通抵押權予相對人林世俊,妨礙聲請人對相對人林世傑財產之執行,聲請調解,請求相對人林世傑、林世俊間應就上開不動產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,如相對人同意可由聲請人代位辦理。
三、經查,本件調解之聲請,為金融機構因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,依法得逕以裁定駁回;又本件聲請人調解之主張,並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,須由法院裁判創設、變更、消滅、形成之法律關係,其性質係形成之訴,是依法律關係性質,亦應認不能調解,揆諸首揭說明,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、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
  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月  22  日
        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  黃鳳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