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南司簡調字第815號
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林世傑、林世俊間請求塗銷
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聲請調解,本院裁定如下: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
法律關係之性質、
當事人之狀況或其
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
者,或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,
得逕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、第6款
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相對人林世傑向聲請人申辦信用卡,尚積欠新臺幣221,336元及利息等,相對人林世傑所有坐落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○000地號土地之
不動產,設定普通抵押權予相對人林世俊,妨礙聲請人對相對人林世傑財產之執行,
爰聲請調解,請求相對人林世傑、林世俊間應就
上開不動產之
抵押權設定登記
予以塗銷,如相對人同意可由聲請人代位辦理。
三、
經查,本件調解之聲請,為金融機構因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,依法得逕以裁定駁回;又本件聲請人調解之主張,並
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,須由法院
裁判創設、變更、消滅、形成之
法律關係,其性質係
形成之訴,是依法律關係性質,亦應認不能調解,
揆諸首揭說明,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、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
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