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南國簡字第3號
原 告 信隆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與
被告臺南市政府衛生局等間國家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5日內,補正於起訴前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,經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協議不成立(或請求賠償未獲處理)之證明文書,逾期即
駁回起訴。
理 由
一、
按依本法請求
損害賠償時,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。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,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,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時,
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,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、第1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國家賠償事件,原告於起訴時若未提出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協議、協議不成立或拒絕賠償之證明文件,即屬起訴不備其他要件。
二、
經查,
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臺南市政府衛生局等國家賠償,
惟未提出其於起訴前曾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之規定,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,及賠償義務機關有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逾期不協議、協議不成立或拒絕賠償之證明文書,是其起訴於法未合,
爰定
期間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,如逾期未補正,即裁定駁回本件起訴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劉佳龍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