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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15 年度南國簡字第 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5 年 03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南國簡字第3號
原        告  信隆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
兼法定代理人  莊惠博  
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衛生局等間國家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,補正於起訴前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,經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協議不成立(或請求賠償未獲處理)之證明文書,逾期即駁回起訴。 
  理 由
一、按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,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。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,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,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時,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,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、第1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國家賠償事件,原告於起訴時若未提出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協議、協議不成立或拒絕賠償之證明文件,即屬起訴不備其他要件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臺南市政府衛生局等國家賠償,惟未提出其於起訴前曾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之規定,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,及賠償義務機關有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逾期不協議、協議不成立或拒絕賠償之證明文書,是其起訴於法未合,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,如逾期未補正,即裁定駁回本件起訴。 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 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 劉佳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家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