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南小字第10號
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,
聲請本院對
被告龔韋竹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
異議,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萬9,794元(包括本金4萬6,221元,及自民國114年11月13日起至本件
訴訟繫屬之前1日即114年11月23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209元,元以下4捨5入),應徵收第一審
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0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繳納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林勳煜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