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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15 年度南小字第 100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5 年 07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南小字第1007號
原      告  陳真真  
被      告  郭玫利  
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;上開規定於小額程序亦有準用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:原告對被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8日以115年度南小補字第243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,該裁定已於115年6月29日送達原告,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今未繳納上開裁判費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、繳費資料明細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佐,揆諸首揭規定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第1項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7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     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楊亞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7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雅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