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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15 年度南小字第 100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5 年 08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南小字第1008號
原      告  洪繹翔  
被      告  伍零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吳佳蕙  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  理  由
一、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、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,然被告主營業所在地係在高雄市新興區,有經濟部商工登記登記公示資料查詢(見調字卷第37頁)在卷可稽,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8   月  5   日
          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王淑惠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8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培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