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南小字第1008號
原 告 洪繹翔
被 告 伍零有限公司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理 由
一、
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、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,然
被告主營業所在地係在高雄市新興區,有經濟部商工登記登記公示資料查詢(見調字卷第37頁)在卷
可稽,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王淑惠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