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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 系統更新將於9/19-9/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,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,請點選「重新整理」,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,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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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15 年度南小字第 1046 號民事宣示筆錄
裁判日期:
民國 115 年 09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宣示判決筆錄
原   告 史淑卿 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○○街00號13樓之7
被   告 王振昌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0弄0號

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南小字第104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
於中華民國115年9月1日上午10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
簡易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:
    法  官  王鍾湄
    書記官  林容淑
朗讀案由
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。
  主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,000元,及自民國115年3月3日起至清
償日止,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
至清償日止,加給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9   月  1   日
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               書記官 林容淑
              法 官 王鍾湄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
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
體內容;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
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 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9   月  1   日
               書記官 林容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