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 告 史淑卿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○○街00號13樓之7
被 告 王振昌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0弄0號
上列
當事人間115年度南小字第1046號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
於中華民國115年9月1日上午10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
簡易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王鍾湄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,000元,及自民國115年3月3日起至清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本判決確定
翌日起
至清償日止,加給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書記官 林容淑
法 官 王鍾湄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
非以其違背
法令為理由,不
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
體內容;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
書記官 林容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