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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 系統更新將於9/19-9/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,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,請點選「重新整理」,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,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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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15 年度南小字第 1054 號民事宣示筆錄
裁判日期:
民國 115 年 08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宣示判決筆錄
                  115年度南小字第1054號
原  告  黃子庭
              
被  告  CHEUNG SHUK WA(張淑華)  
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
              
              
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南小字第105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
於中華民國115 年8 月31日下午2 時0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簡
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,出席職員如下:
    法  官  陳郁婷
    書記官  石秉弘
    通  譯  林宛螢
朗讀案由
被告未到。
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。
  主 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,000元,及自民國115 年4 月14日
  起至清償日止,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得為假執行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8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石秉弘
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郁婷
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 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8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石秉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