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南小字第1054號
原 告 黃子庭
被 告 CHEUNG SHUK WA(張淑華)
上列
當事人間115年度南小字第1054號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
於中華民國115 年8 月31日下午2 時0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簡
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,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陳郁婷
通 譯 林宛螢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,000元,及自民國115 年4 月14日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書記官 石秉弘
法 官 陳郁婷
如不服本判決,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須附
繕本)。如委任
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
裁判費。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
非以其違背
法令之理由,不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
書記官 石秉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