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5年度南小字第110號
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被 告 吳寶妮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5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,338元,及自民國114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1.845計算之利息,
暨自民國114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10,其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之
違約金,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劉秀君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如委任
律師提起上訴者,
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,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
判決之上訴,
非以其違背
法令之理由,不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
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
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