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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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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15 年度南小字第 118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5 年 09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南小字第1187號
原      告  林琮欽  
被      告  林雅珣 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原告之訴駁回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2日以115年度南小補字第304號裁定,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,而該裁定已於同月24日送達予原告,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參原告並未遵期補正前開事項,有本院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參諸上揭規定,本件原告起訴自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9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臺南簡易庭  法 官 吳建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9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莊文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