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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15 年度南小字第 146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5 年 03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
115年度南小字第146號
原      告 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  洪舜銘  
訴訟代理人  王志堯  
            鄭卉珺  
被      告  高文發 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,405元,及自民國114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,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原告其餘之訴駁回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35,餘由原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姝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本件小額訴訟程序之判決,上訴之理由,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,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。從而,提起上訴時,應於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所規定之各款事項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鈞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