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南小字第159號
原 告 鴻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
訴訟代理人 吳鉉揚
訴訟代理人 王堉苓
被 告 和美實業有限公司
上列
當事人間115年度南小字第159號給付運費事件,於中華民
國115 年3 月9 日下午2 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簡易第三十
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,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陳郁婷
通 譯 林宛螢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1,595元,及自民國114 年11月29日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書記官 石秉弘
法 官 陳郁婷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庭提出
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
非以其違背
法令之理由,不
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
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
實者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
書記官 石秉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