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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15 年度南小字第 159 號民事宣示筆錄
裁判日期:
民國 115 年 03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運費
宣示判決筆錄
                  115年度南小字第159號
原      告  鴻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  

法定代理人  王成發
訴訟代理人  劉韋良
訴訟代理人  吳鉉揚
訴訟代理人  王堉苓
被      告  和美實業有限公司  

法定代理人  鄭佳和



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南小字第159號給付運費事件,於中華民
國115 年3 月9 日下午2 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簡易第三十
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,出席職員如下:
    法  官  陳郁婷
    書記官  石秉弘
    通  譯  林宛螢
朗讀案由
被告未到。
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。
  主 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1,595元,及自民國114 年11月29日
  起至清償日止,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 元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得為假執行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9   日
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石秉弘
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郁婷
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
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
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
實者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9   日
               書記官 石秉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