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南小字第182號
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與
被告楊宜
臻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楊宜臻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14年度司促字第21252號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8,376元【計算式:本金18,288元+自114年11月12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2月11日之利息88元=18,376元】,應徵收第一審
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田玉芬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