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5年度南小字第240號
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被 告 李曼麗
上列
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7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3,647元,及自民國115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12.98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丁婉容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
非以其違背
法令之理由,不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。若委任
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
裁判費,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
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