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南小字第252號
原 告 王緯誠
被 告 唐耘國際有限公司
本件應
再開辯論,並定於民國115年5月15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
言詞辯論程序。
理 由
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定期
宣判,
惟被告補為釋明其
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正當理由(氣喘發作),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。依
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
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姚亞儒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