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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15 年度南小字第 25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5 年 04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報酬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南小字第252號
原      告  王緯誠
被      告  唐耘國際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丁貫邕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再開辯論,並定於民國115年5月15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。
  理 由
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定期宣判被告補為釋明其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正當理由(氣喘發作),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。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臺南簡易庭 法 官  姚亞儒 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幸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