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 示 判 決 筆 錄
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被 告 鄭皓元
上列
當事人間115 年度南小字第258 號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
)事件,於中華民國115 年3 月26日下午2 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
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15法庭公開
宣示判決,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王偉為
通 譯 魏諺騰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,301元,及自民國115 年1 月4 日
二、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 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
定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 %計算之利息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書記官 賴葵樺
法 官 王偉為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
非以其違背
法令為理由,不
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
體內容;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
書記官 賴葵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