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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15 年度南小字第 463 號民事宣示筆錄
裁判日期:
民國 115 年 06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宣示判決筆錄
                  115年度南小字第463號
原      告 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賴榮崇  
訴訟代理人  楊鵬遠律師
複代理人    吳玉英律師
被      告  楊文龍  
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南小字第46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
件,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24日下午3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
南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,職員如下:
    法  官  陳  薇
    書記官  謝婷婷
    通  譯  林于雅
朗讀案由被告未到。
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。
  主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9,132元,及自民國115年3月17日起至
清償日止,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月  24  日
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婷婷
               法 官 陳 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(須附繕本)。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婷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