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南小字第463號
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複代理人 吳玉英律師
被 告 楊文龍
上列
當事人間115年度南小字第463號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
件,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24日下午3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
南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,職員如下:
法 官 陳 薇
通 譯 林于雅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9,132元,及自民國115年3月17日起至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書記官 謝婷婷
法 官 陳 薇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(須附繕本)。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
書記官 謝婷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