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南小字第479號
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被 告 張允妘即張雅雲
被 告 黃惠美
被 告 張春來
上列
當事人間115年度南小字第479號給付電信費事件,於中華民
國115 年5 月12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18法庭公開宣示判決,
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許嘉容
主 文
被告張允妘即張雅雲、黃惠美應
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6,263元,
及自民國104 年4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5 %計算之
利息。
被告張允妘即張雅雲、張春來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1,076元,
及自民國103 年12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 %計算之
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 元由被告連帶負擔,並應於
裁判確定之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 %計算之利息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庭
書記官 李崇文
法 官 許嘉容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廿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
非以其違背
法令之理由,不
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
內容。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。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
書記官 李崇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