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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15 年度南小字第 488 號民事宣示筆錄
裁判日期:
民國 115 年 05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消費借貸款
宣示判決筆錄

原  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、168、00
            0、186、188號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 住同上
訴訟代理人 周侑增  住同上
被   告 黃書育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巷00弄00
            號
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南小字第488號清償消費借貸款事件,於中
華民國115年5月22日上午10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
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:
    法  官  羅蕙玲
    書記官  吳姿誼
    通  譯  馮婉怡
朗讀案由被告未到。
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。
  主  文
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1,155元,及其中新臺幣39,131元自
  民國115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
  之利息。
 ⒉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
  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 ⒊本判決得假執行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5   月  22  日
       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              書記官 吳姿誼
              法 官 羅蕙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
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
體內容;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
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 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5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  書記官 吳姿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