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、168、00
0、186、188號
被 告 黃書育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巷00弄00
號
上列
當事人間115年度南小字第488號清償消費借貸款事件,於中
華民國115年5月22日上午10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
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羅蕙玲
通 譯 馮婉怡
主 文
⒈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1,155元,及其中新臺幣39,131元自
民國115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
之利息。
⒉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書記官 吳姿誼
法 官 羅蕙玲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
非以其違背
法令為理由,不
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
體內容;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
書記官 吳姿誼